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通过技术审查:
(一)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;
(二)不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、规范和规程要求;
320(三)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和内容不满足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》
要求;
(四)项目选址选线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;
(五)水土流失防治目标、责任范围不合理;
(六)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不合理、位置不明确或堆置方案不可行;
(七)取土来源未明确,取土场地未落实,或取土场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;
(八)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不合理;
(九)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有重大遗漏或者明显不合理,措施等级、标准不明
确;
(十)水土保持监测任务、内容、方法和点位不合理;
(十一)水土保持施工组织(工艺)和进度安排不合理。